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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奥运赞助企业 北京控制户外广告识
2008/7/23/10:02  来源:中国网

    王府井银泰百货,围挡上悬挂着北京奥运会赞助商阿迪达斯的巨幅广告。

    7月11日至9月17日,北京将对包括机场、车站、主要道路及奥运场馆周边等主要地区,实行广告控制。昨天,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副部长陈锋表示,上述地区的广告主要用于城市、奥运及奥运赞助企业的宣传。

    主要卖给赞助商宣传

    根据国际奥委会规定,主办城市申办时须承诺,其户外广告主要用于宣传城市和奥运赞助商。因此,预计从7月11日至9月17日(残奥会结束),北京市将对主要地区实行严格的广告控制。

    陈锋介绍,届时机场、通向市区的主要道路、市区主要路线如环路、广场、火车站、车体、站台广告、通往奥运场馆的地铁广告以及场馆周边,都要重新安排广告。

    除了用于宣传城市和奥运外,实施广告控制也是为了识别和明确赞助企业,并用于赞助企业的营销宣传,赞助企业可购买这些广告位置用于宣传。

    陈峰说,北京奥运赞助商为北京奥运会提供了必要的财力支持,作为回报,这些企业依法享有进行市场营销的权利。

    运动员形象赛时不得商用

    另外,8月1日至27日,未经授权和批准而使用本届奥运会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官员等作为形象代言人的广告,应暂停刊播,奥运标志性比赛场馆形象的使用,也应取得权利人的许可。

    中国广告协会副秘书长杨洪丰表示,国内法律上目前对隐性市场没有明确规定,中国广告协会和北京奥组委只能号召全行业从自律的角度作出一个倡议。

    为确保倡议实行,陈锋表示,根据国际奥委会规定,运动员、教练员参加比赛,需书面承诺其形象在比赛时未经批准不得作为商业使用。这就确保其他商业机构无权使用他们的形象,“从法律角度讲,如商业机构使用其形象,则构成了违反肖像权的规定。”

    部分“倡议”内容(节选):

    ●针对广告制作方

    “2008年8月1日至8月27日,任何未经特别授权和批准而使用本届奥运会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官员等作为形象代言人的广告,应暂停在媒体刊播;奥运标志性比赛场馆形象的使用,也应取得权利人的许可。”

    ●针对媒体

    刊发非奥运赞助企业的广告时要严格审查,避免出现任何与奥运相联系的内容;对于涉嫌隐性市场行为的广告,应当及时停播、修改或撤播,尽最大努力消除不良影响。媒体奥运栏目的合作企业或冠名企业,应选择奥运赞助企业;在奥运栏目内不出现非奥运赞助企业的产品形象。

    举措

    非赞助商品牌群体进馆将被封

    北京奥组委:将严格限制观众群体性广告活动

    非奥运赞助企业的标志服装如被观众群体穿入场馆,将一律被带有奥运会标志的不干胶贴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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