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网首页 > 行业研究 > 传媒资讯 > 政策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的管理规定
2008/6/11/11:06  来源:中国广告网

    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1994-10-18]

    《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已经1994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经营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和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特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特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外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墙壁、电子显示屏、招牌、招贴、布幅、气球、橱窗等广告,或者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第三条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

    各级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规划国土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下列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的,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在市政道路控制地带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经市公安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在建筑物上或公共绿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三)在未开发的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三部门同意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在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划定的政府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学校及其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商业性广告。

    第五条

    凡申请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经营临时性户外广告业务的,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未经批准,不得经营户外广告业务。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需要发布户外广告的,须委托有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户外广告经营者)申报,并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提供证明文件。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填写《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并提交设计图样和场地使用证明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依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按批准的内容、规格、地点、时限发布,并在广告的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名称和批准文号。

[1] [2] [3] 下一页 


想让您的事业成功吗?
网上赚钱成功三步曲
1 不是会员
2 已是会员 免费宣传产品
3 推广公司 让生意火起来!
  
【我要评论】 【大 中 小】  【打印】

 关于“深圳、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资讯
·昆明市出租车顶灯日前脱下广告“衣”  (6.11 11:1)
·山东:省内首创路边LED公共视屏  (6.10 11:58)
·苏州:230只信息亭户外广告牌流拍  (6.10 11:58)
·哈尔滨为奥运火炬清理路线违法广告  (6.10 11:58)
·蓬莱公开出让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  (6.6 11:33)
·连云港东海:打造户外广告管理新亮点  (6.5 11:7)
·地震成都户外广告没有发生倒塌现象  (6.3 11:55)
·福州户外广告整治 市区设八个固定点  (6.2 10:59)
·成都:擅自登载户外广告公告遭处罚  (5.30 13:22)
·哈尔滨:6月10日前完成户外广告整顿  (5.30 13:13)
慧
聪
网

赢
造
企
业
网
上
贸
易